2025年4月3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原主教练李铁受贿、行贿、单位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铁案一审
2024年12月13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原主教练李铁案一审公开宣判,李铁被以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一审结束后,李铁在上诉期的最后一天选择上诉。
案情回顾
李铁,1977年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原主教练。
2022年11月26日,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原主教练李铁涉嫌严重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监察组和湖北省监委监察调查。
2023年8月2日,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将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原主教练李铁涉嫌受贿、行贿、单位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一案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3年8月3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事审判第一审程序对本案进行审判。
2024年3月28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李铁的刑事责任。李铁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2024年12月13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原主教练李铁案公开宣判,李铁被以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铁利用担任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选拔队(以下简称男足国家选拔队)主教练、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以下简称男足国家队)主教练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球员入选国家队、赢得比赛、签约俱乐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089万余元。
2019年,李铁为当选男足国家队主教练,请托他人提供帮助,后于2020年给予他人人民币100万元。
2019年,李铁在武汉卓尔职业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尔俱乐部)任职期间,为谋取当选男足国家选拔队主教练、提高卓尔俱乐部影响力等利益,与该俱乐部负责人商定,请托他人提供帮助,该俱乐部给予他人人民币200万元。
2017年至2019年,李铁利用担任卓尔俱乐部总经理、主教练职务上的便利,为河北华夏幸福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俱乐部)在球员转会、赢得比赛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收受华夏俱乐部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675万元。
2015年至2019年,李铁先后在华夏俱乐部、卓尔俱乐部任职期间,为赢得比赛或获得有利比赛结果,与俱乐部负责人商定,请托其他足球俱乐部在比赛中配合或者消极比赛,华夏俱乐部、卓尔俱乐部给予相关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90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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